根据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97 條的规定: 1.该細則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施行。这意味着从1990年4月23日起,该細則开始生效。 2.该細則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这表示修正的规定在发布之日起立即生效,除非另行规定。 3.该細則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之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及第八十條,自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施行。这说明从2008年5月23日起,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和第八十條的修正规定开始生效。 4.该細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八日修正發布之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二條附式六,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这表示从2022年1月1日起,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六條和第六十二條附式六的修正规定开始生效。 相关资料:公證法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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