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施行前,各地方法院公證處已受理尚未終結之事件,依本法辦理之。但應繳納之公證費用,依受理時規定計算收取之。
根據公證法施行細則第96條,該條款規定在公證法實施前,各地方法院公證處已經接受並尚未結案的事件,應依照公證法的規定進行辦理。然而,根據該條款的規定,在辦理這些案件時,應按照當初接受案件時所規定的公證費用進行收取。這意味著即使在公證法實施之前接受的案件,也必須按照公證法的相關規定辦理,包括繳納相應的公證費用。 資料來源:公證法施行細則(最新版)及公證法相關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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