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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 9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施行前,各地方法院公證處已受理尚未終結之事件,依本法辦理之。但應繳納之公證費用,依受理時規定計算收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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