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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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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前,各地方法院公證處已受理尚未終結之事件,依本法辦理之。但應繳納之公證費用,依受理時規定計算收取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證法施行細則第96條,該條款規定在公證法實施前,各地方法院公證處已經接受並尚未結案的事件,應依照公證法的規定進行辦理。然而,根據該條款的規定,在辦理這些案件時,應按照當初接受案件時所規定的公證費用進行收取。這意味著即使在公證法實施之前接受的案件,也必須按照公證法的相關規定辦理,包括繳納相應的公證費用。 資料來源:公證法施行細則(最新版)及公證法相關法律文件

  • 公證名詞
  • 公證費用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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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96 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各地方法院公證處已受理尚未終結之事件,依本法辦理之。但應繳納之公證費用,依受理時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9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