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法 第 14 條
- 1.提存物除為金錢外,提存物保管機構得請求交付保管費用。
- 2.前項費用,不得超過通常因保管所應收取之額數,由提存人預付之。
- 3.提存物歸屬國庫者,自歸屬國庫時起,其保管費用由國庫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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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提存法第 14 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除了金錢以外的提存物,提存物保管機構可以要求支付保管費用。 2. 保管費用的金額不得超過通常保管所應收取的費用,提存人需要預先支付。 3. 如果提存物歸屬於國庫,那麼自從歸屬國庫的時候起,保管費用將由國庫負擔。 根據參考資料《提存法》第 14 條,提存物保管機構可以向提存人要求支付保管費用,並且費用金額不得超過通常保管所應收取的額數。如果提存物是屬於國庫的,則由國庫負擔保管費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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