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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提存物除為金錢外,提存物保管機構得請求交付保管費用。
  2. 前項費用,不得超過通常因保管所應收取之額數,由提存人預付之。
  3. 提存物歸屬國庫者,自歸屬國庫時起,其保管費用由國庫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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