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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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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提存物除為金錢外,提存物保管機構得請求交付保管費用。
  2. 2.前項費用,不得超過通常因保管所應收取之額數,由提存人預付之。
  3. 3.提存物歸屬國庫者,自歸屬國庫時起,其保管費用由國庫負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提存法第 14 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除了金錢以外的提存物,提存物保管機構可以要求支付保管費用。 2. 保管費用的金額不得超過通常保管所應收取的費用,提存人需要預先支付。 3. 如果提存物歸屬於國庫,那麼自從歸屬國庫的時候起,保管費用將由國庫負擔。 根據參考資料《提存法》第 14 條,提存物保管機構可以向提存人要求支付保管費用,並且費用金額不得超過通常保管所應收取的額數。如果提存物是屬於國庫的,則由國庫負擔保管費用。

立法沿革 3

(0251225 制定)

利害關係人對於提存所之處分,得向該管法院為抗告。

(0620824 全文修正)

提存物提存後,有毀損、滅失或減少價值之情形時,提存物保管人得報經該管法院許可拍賣提存物;其有市價者,照市價出賣、扣除拍賣、出賣及其他費用後,將其餘額交由當地代理國庫之銀行保管。

(0961127 全文修正)

提存物除為金錢外,提存物保管機構得請求交付保管費用。   前項費用,不得超過通常因保管所應收取之額數,由提存人預付之。   提存物歸屬國庫者,自歸屬國庫時起,其保管費用由國庫負擔。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三條移列。   二、將提存物「保管人」之文字修正為「保管機構」,以配合第八條之文字。   三、依第七條、第八條對於保管機構之規定,包括自然人及獨資經營之商號。   四、以現金為提存物者,保管機構得予運用而產生收益以抵付保管費用。然以有價證券為提存物者,保管機構無從運用之,以獲利補償。衡量保管機構保管有價證券之成本及風險,提存有價證券與提存動產相仿,自應支付保管費用,爰刪除第一項「或有價證券」等文字。   五、提存物保管費用由受取提存物權利人負擔,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乃當然之法理,無待明文,爰刪除第一項「保管人對於有受取提存物權利之人,」等文字。另慮及保管機構於收受提存物同時,即要求支付保管費之交易習慣,爰於第二項增列由提存人預付保管費之規定。至應負擔保管費用與預付者非屬同一人時,宜另循訴訟程序解決。   六、提存物歸屬國庫乃因除斥期間完成,法律規定產生權利變動結果。除斥期間完成前,當事人未領取提存物,係因當事人怠於行使權利,若除斥期間完成後,因提存物之權利已歸屬於國庫,此時所產生之費用,自不宜由當事人負擔。是自斯時起之保管費用,理應由國庫負擔,爰予增列第三項,使國庫支出此項費用有法源依據。

  • 提存名詞
(0251225 制定)

利害關係人對於提存所之處分,得向該管法院為抗告。

(0620824 全文修正)

提存物提存後,有毀損、滅失或減少價值之情形時,提存物保管人得報經該管法院許可拍賣提存物;其有市價者,照市價出賣、扣除拍賣、出賣及其他費用後,將其餘額交由當地代理國庫之銀行保管。

(0961127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三條移列。   二、將提存物「保管人」之文字修正為「保管機構」,以配合第八條之文字。   三、依第七條、第八條對於保管機構之規定,包括自然人及獨資經營之商號。   四、以現金為提存物者,保管機構得予運用而產生收益以抵付保管費用。然以有價證券為提存物者,保管機構無從運用之,以獲利補償。衡量保管機構保管有價證券之成本及風險,提存有價證券與提存動產相仿,自應支付保管費用,爰刪除第一項「或有價證券」等文字。   五、提存物保管費用由受取提存物權利人負擔,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乃當然之法理,無待明文,爰刪除第一項「保管人對於有受取提存物權利之人,」等文字。另慮及保管機構於收受提存物同時,即要求支付保管費之交易習慣,爰於第二項增列由提存人預付保管費之規定。至應負擔保管費用與預付者非屬同一人時,宜另循訴訟程序解決。   六、提存物歸屬國庫乃因除斥期間完成,法律規定產生權利變動結果。除斥期間完成前,當事人未領取提存物,係因當事人怠於行使權利,若除斥期間完成後,因提存物之權利已歸屬於國庫,此時所產生之費用,自不宜由當事人負擔。是自斯時起之保管費用,理應由國庫負擔,爰予增列第三項,使國庫支出此項費用有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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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提存法第 14 條規定:「提存物除為金錢外,提存物保管機構得請求交付保管費用。前項費用,不得超過通常因保管所應收取之額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提存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提存法第 1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