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提存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提存物除為金錢外,提存物保管機構得請求交付保管費用。
  2. 前項費用,不得超過通常因保管所應收取之額數,由提存人預付之。
  3. 提存物歸屬國庫者,自歸屬國庫時起,其保管費用由國庫負擔。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提存法 第14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