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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關係人對於提存所之處分,得於處分通知書送達關係人翌日起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
  2. 提存所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於十日內變更原處分,並將通知書送達關係人;認異議無理由時,應於十日內添具意見書,送請法院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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