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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法 第 24 條

  1. 1.關係人對於提存所之處分,得於處分通知書送達關係人翌日起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
  2. 2.提存所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於十日內變更原處分,並將通知書送達關係人;認異議無理由時,應於十日內添具意見書,送請法院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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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存法第24條,當關係人對於提存所的處分提出異議時,有以下規定: 1. 關係人對於提存所之處分,得於處分通知書送達關係人翌日起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 這表示當關係人收到提存所發出的處分通知書後,可以在接下來的十天內提出異議。 2. 提存所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於十日內變更原處分,並將通知書送達關係人;認異議無理由時,應於十日內添具意見書,送請法院裁定之。 根據異議的理由是否被提存所認為有理,有不同的處理方式: - 當提存所認為異議有理時,應在十天內變更原本的處分,並重新送達通知書給關係人。 - 當提存所認為異議無理時,應在十天內添具意見書,並將意見書送達法院等待裁定。 範例:如果提存所對於關係人的異議表示同意,他們將改變之前的處分並重新發送通知書給關係人。例子可能是一個房東收到甲方租房合約,但是他有異議並認為合約條款需要修改。房東會在十天內改變租房合約並發送修改後的合約給甲方。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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