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法 第 23 條
- 1.民法關於質權、留置權之提存事件,準用清償提存之規定。
- 2.前項提存事件,關於第十七條第二項及民法第三百三十條所定期間,自所擔保債權清償期屆至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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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根據提存法第23條,當涉及到民法中有關質權、留置權的提存事件時,可以準用清償提存的相關規定。這意味著在處理這樣的事件時,可以參考清償提存法的相關條文和判例。 2. 此外,根據第23條的第二項以及民法第330條的規定,有關提存的期限是根據所擔保的債權清償期屆至時起算。這意味著在計算提存的期限時,需要考慮到所擔保債權的清償期限。例如,如果一項債權的清償期限是5年,那麼提存的期限將從清償期限到期之日起算。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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