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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法
第 2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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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
異議
為有理由時,應以裁定命
提存
所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時,應
駁回
之。
前項裁定,應自收受異議之日起十日內為之,並應附具理由,
送達
提存所及
關係人
。
對於法院之裁定,得為
抗告
。但不得
再抗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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