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法 第 26 條
抗告,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編抗告程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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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存法第26條的規定,抗告程序的適用要參照民事訴訟法第四編抗告程序相關的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抗告程序中,除非有其他法律規定禁止,否則原則上可以提出新的事實和證據。然而,如果債權人在申請假扣押時沒有說明要求和假扣押的原因,即使在抗告程序中對抗告的原因進行了解釋,抗告法院仍然沒有選擇性地拒絕審理的權利。 參考資料: - 民事訴訟法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30001)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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