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告,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編抗告程序之規定。
根據提存法第26條的規定,抗告程序的適用要參照民事訴訟法第四編抗告程序相關的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抗告程序中,除非有其他法律規定禁止,否則原則上可以提出新的事實和證據。然而,如果債權人在申請假扣押時沒有說明要求和假扣押的原因,即使在抗告程序中對抗告的原因進行了解釋,抗告法院仍然沒有選擇性地拒絕審理的權利。 參考資料: - 民事訴訟法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30001)
抗告,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編抗告程序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一條移列。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及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第八次民事庭會議決議,非訟事件之抗告法院,由地方法院以合議裁定之,再抗告法院為直接上級法院,即高等法院或其分院。而民事訴訟之抗告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由直接上級法院,即高等法院或其分院裁定之,再抗告法院則由最高法院管轄。二者間抗告程序之管轄法院,有不同規定。 三、提存事件屬非訟事件,原應適用非訟事件之抗告程序,然因提存事件涉及金錢保管及發還,與一般非訟事件不同,宜由直接上級法院審理較為慎重。爰將抗告程序明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編抗告程序之規定,以杜爭議。則提存事件之抗告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第一項,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即係由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為管轄法院。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一條移列。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及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第八次民事庭會議決議,非訟事件之抗告法院,由地方法院以合議裁定之,再抗告法院為直接上級法院,即高等法院或其分院。而民事訴訟之抗告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由直接上級法院,即高等法院或其分院裁定之,再抗告法院則由最高法院管轄。二者間抗告程序之管轄法院,有不同規定。 三、提存事件屬非訟事件,原應適用非訟事件之抗告程序,然因提存事件涉及金錢保管及發還,與一般非訟事件不同,宜由直接上級法院審理較為慎重。爰將抗告程序明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編抗告程序之規定,以杜爭議。則提存事件之抗告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第一項,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即係由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為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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