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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法 第 31 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應歸屬國庫之提存物,其保管費用經向受取權人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者,由國庫墊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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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存法第31條的規定,修正施行前應歸屬國庫的提存物,若保管費經向受取權人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則由國庫墊付費用。 這表示如果修正施行前的提存物所產生的保管費用無法透過向受取權人財產強制執行來徵收,國庫將提供財政支援,支付這些費用。 備註:由於上述資料欠缺具體例子或進一步的詳細解釋來確認此法條的具體內容,我現在無法提供進一步的解釋或範例。請酌情考慮這一點。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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