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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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所收到提存書、領取或取回聲請書後,應於三日內處理完畢,其須經調查者,應即調查,除有特殊情形外,應於七日內調查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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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的提存法施行細則第2條,提存所在收到提存書、領取或取回聲請書後,應於三日內完成處理。如果需要進行調查,則應在七日內完成調查,除非有特殊情況。 舉例:假設有一個案件,當事人提交了提存書給提存所,並申請領取或取回存款。根據該法規的規定,提存所應該在提交後的三天內處理存款的領取或取回申請。如果在處理中發現有需要進行調查的情況,則提存所應該在七天內完成調查,然後再進行存款的領取或取回。
- 提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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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