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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法施行細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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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提存所接到提存物保管機構或提存人轉送之提存書後,應就下列事項,審查其有無欠缺: 一 法院是否有管轄權。 二 提存書狀,是否合於程式。 三 提存物性質是否適於提存。 四 提存書記載及應提出之證明文件,是否完備。 五 有代理人者,是否提出委任書。 六 提存人依本法第四條第四項規定聲請提存時,是否以全體債權人為提存物之受取權人。
  2. 2.前項審查,由提存所佐理員報請提存所主任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條的規定,提存所在接到提存物保管機構或提存人轉送的提存書後,需要審查以下事項是否有缺漏: 1. 法院是否有管轄權。 2. 提存書的格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3. 提存物的性質是否適合進行提存。 4. 提存書所記載的內容以及應提供的證明文件是否完整。 5. 若有代理人,是否提供了委任書。 6. 如果提存人根據提存法第4條第4項的規定向全體債權人聲請提存,提存所需確認是否將所有債權人視為提存物的受取權人。 這些審查事項由提存所的佐理員提報給提存所主任核定。 參考資料: - 提存法施行細則 - 《提存法》 範例: 根據判決書中的相關資訊,如臺灣高等法院 88 年度抗字第 2660 號判決書和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度上字第 154 號判決書,我們無法確定是否有關於提存所審查的具體案例。

相關函釋 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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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提存法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提存所接到提存物保管機構或提存人轉送之提存書後,應就下列事項,審查其有無欠缺: 一 法院是否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提存法施行細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