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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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提存法施行細則》第4條的規定: 1. 如果聲請的程序不符合要求或有其他不足之處,可以當場要求補正。無法當場補正的情況下,應給予限期要求補正。 2. 如果債權人已經去世,其繼承人的身份不明確,且無法依法選任遺產管理人或其他類似情況,提存人可以因無法確定債權人而無法進行支付的理由,聲請進行提存。 參考資料中沒有直接提及《提存法施行細則》第4條的相關案例或裁判書/判決書。
相關函釋 3 則
- 債權人名詞
- 繼承人名詞
- 遺產管理人名詞
- 提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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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