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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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5條,當提存所進行調查時,如果要求關係人或保管機構人員以口頭陳述,應該作成筆錄,記錄以下事項,並由調查人員簽名: 1. 調查的地點、日期、時間。 2. 調查人員的姓名。 3. 調查的事項及結果。 4. 出席的相關人員、代理人、輔佐人或保管機構人員的姓名。 5. 調查的公開性或非公開性。 筆錄應當場向受調查人朗讀或讓其閱覽,並要求其在筆錄上簽名。受調查人如對筆錄的記載有異議,提存所人員可以進行更正或補充。如果異議被認為不當,應在筆錄上註明異議。 參考資料:《提存法施行細則》
- 提存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輔佐人名詞
- 異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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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