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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法施行細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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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提存所為調查時,如命關係人或保管機構人員以言詞陳述,應作成筆錄,記載下列事項,由調查之人員簽名: 一 調查之處所及年、月、日。 二 調查人員之姓名。 三 調查之事項及其結果。 四 到場關係人、代理人輔佐人或保管機構人員之姓名。 五 調查之公開或不公開。
  2. 2.前項筆錄,應依聲請當場向受調查人朗讀或令其閱覽,並命其於筆錄內簽名。
  3. 3.受調查人對於筆錄記載有異議者,提存所人員得更正或補充。如以異議為不當,應於筆錄內附記其異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5條,當提存所進行調查時,如果要求關係人或保管機構人員以口頭陳述,應該作成筆錄,記錄以下事項,並由調查人員簽名: 1. 調查的地點、日期、時間。 2. 調查人員的姓名。 3. 調查的事項及結果。 4. 出席的相關人員、代理人、輔佐人或保管機構人員的姓名。 5. 調查的公開性或非公開性。 筆錄應當場向受調查人朗讀或讓其閱覽,並要求其在筆錄上簽名。受調查人如對筆錄的記載有異議,提存所人員可以進行更正或補充。如果異議被認為不當,應在筆錄上註明異議。 參考資料:《提存法施行細則》

  • 提存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輔佐人名詞
  • 異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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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提存法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提存所為調查時,如命關係人或保管機構人員以言詞陳述,應作成筆錄,記載下列事項,由調查之人員簽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提存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