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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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6條的規定,提存所應留存以下簿冊: 一、提存事件收件簿,用於記錄提存事件的收件情況。 二、提存事件辦案進行簿,用於記錄提存事件的辦理過程。 三、其他依法令需要備置的簿冊,具體內容並未在法規中詳細說明。 根據資料提供的內容,我們無法提供進一步關於該法條的詳細解釋或舉例。
- 提存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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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