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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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七條第一項及第十五條第一項後段所定當地代理國庫之銀行(以下簡稱代庫銀行),係指中央銀行或其轉委代辦國庫事務之金融機構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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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項及第十五條第一項後段的規定,所指的「當地代理國庫之銀行」(即代庫銀行)是指中央銀行或其被委託處理國庫事務的金融機構。 參考資料:《提存法施行細則》
相關函釋 2 則
- 第七條第一項及第十五條第一項後段條文
- 提存法 第 7 條條文
- 提存法 第 1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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