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18條的規定,該條分為三項。第一項規定法人登記處所備有法人登記簿,附帶的格式可參考附式一。第二項規定在辦理法人取得財產的登記之後,登記處應該提供專用於此目的的登記簿謄本,該謄本上應明確標註「專用於辦理法人取得財產登記」的字樣。第三項規定法人登記簿應永久保存,但當法人經過清算結束後的登記超過五年則例外。然而,請注意這些規定並未提供任何與參考資料有關之範例。 參考資料: 1. 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18條。 註:根據所提供的文本內容,並沒有與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相關的具體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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