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法人登記,所備置法人登記簽名式或印鑑簿如附式二,由地方法院自行印製使用,簿面及上下頁連綴騎縫處,均蓋騎縫印。
根據《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19條,辦理法人登記時,所使用的法人登記簽名式或印鑑簿應按照附式二的規定,由地方法院自行印製並使用。此簽名式或印鑑簿的簿面以及上下頁之騎縫處,均應加蓋騎縫印。 根據相關的參考資料行,法人登記時所使用的簽名或印鑑簿的規格和使用方式應遵循該規定。例如,地方法院會提供簽名式或印鑑簿的樣板,並且該簽名式或印鑑簿的騎縫處應進行騎縫印的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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