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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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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人登記,應依聲請為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聲請登記,應具聲請書。由聲請人或其非訟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2. 2.前項非訟代理人,應附具委任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20條的解釋如下: 1. 法人登記必須提出聲請,除非法律另有規定。聲請登記應包括聲請書,由聲請人或其非訟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2. 若非訟代理人代表申請登記,必須附上委任書。 參考資料: 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政府智庫網)

相關函釋 3

  • 法人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非訟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委任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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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 20 條規定:「法人登記,應依聲請為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聲請登記,應具聲請書。由聲請人或其非訟代理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