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問題中提到的第21條法規,針對每一項、款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1. 第一項規定了法人設立登記的程序,聲請書應記載民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或第六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的應登記事項。同時,聲請書還應附具法人的章程或捐助章程,以及非訟事件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所定的相關文件。此外,聲請書內還應載明法人的名稱及件數。 舉例:如果一個法人要進行設立登記,他們需要準備一份聲請書,並在其中詳細列明應登記的事項,比如公司名稱、組成員工名單等。同時,還需要附上公司章程或捐助章程,以及相關法律文件。 2. 第二項規定了法人設置分事務所的登記程序。如果法人要設立分事務所,則需要向主事務所所在地法院登記處辦理登記,並附上非訟事件法第八十四條第二項所定之文件。同時,聲請書內應載明文件的名稱及件數。如果該分事務所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則還需提供該法院登記簿謄本和上述文件謄本,向分事務所所在地法院登記處辦理登記。 舉例:如果一個法人在不同的地方要設立分事務所,他們需要向主事務所所在地的法院辦理登記,並提供相關法律文件。如果分事務所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還需要提供相關登記簿謄本及文件謄本。 3. 第三項規定了章程或捐助章程及財產目錄的保存期限。根據該項規定,這些文件應該永久保存。然而,如果法人進行了清算並終止登記超過五年,則不適用該保存期限。 舉例:公司的章程或捐助章程以及財產目錄應當保存永久。但是,如果一家公司進行了清算並終止登記超過五年,則不再需要遵守保存期限。 以上所述的釋義,主要參考了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21條的內容,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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