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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1)院台廳一字第 05369 號
要旨
第一則:
財團法人成 (立) 之時,其捐助財產應已確定第二則:
財團法人修改捐助章程,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第三則:
登記之法人名稱上,應標明其為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不得以其董事會或其他內部組織之名義,為其登記之名稱第四則:
財團法人之設立以公益為目的,不得為任何人資為圖謀私利之工具
案由
第 一 則
全文內容
財團法人係以捐助財產為其組織基礎,故法人成立時其捐助金額應已確定。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受理之財團法人中韓文化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四條規定「本會基金定為新台幣參佰伍拾萬元整,其來源如后: (1)本會發起人之捐贈, (2)本會董事及監察人之捐贈, (3)國內外公民營企業或團體之捐助, (4)政府機關之捐助, (5)基金之孳息, (6)其他」。又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潘品如老人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六條規定「本會基金總額為新台幣壹佰萬元及不動產自由捐助之……」,各該法人於登記成立時,其財產是否已確定,尚不明瞭。
第 二 則
全文內容
財團法人為他律法人,其捐助章程之修改,應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惟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受理之財團法人臺灣電信協會捐助章程第十八條規定「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董監事聯席會議議決並依法報請主管官署交通部電信總局核備」,即屬與法不合。
第 三 則:
全文內容
登記之法人名稱上,應標明其為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法人不得以其董事會或其他內部組織之名斤,為其登記之名稱,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二十一條定有明文。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受理之「台中市私立文英基金會捐助章程」及該章程第一條,法人名稱均未標明為「財團法人」。又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板橋分院受理之「私立黎明工業專科學校董事會捐助章程」亦未標明,且將該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定為財團法人「董事會」捐助章程,亦有未合。再該章程第一條曰:」本財團法人定名為私立黎明工業專科學校財團法人」,「財團法人」標於法人名稱之下,尤屬未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