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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1)院台廳一字第 06410 號
要旨
第一則財團法人執行機關僅於目的範圍內,就捐助之財產有處分權第二則財團法人以所捐財產為成立基礎,捐助人無社員權可言第三則登記之法人名稱上,應標明其為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不得以其董事會或其他內部組織之名義,為其登記之名稱
案由
第 一 則:
全文內容
財團法人之設立係以捐助財產為基礎,其執行機關僅於該財團之目的範圍內就捐助之財產有處分權。惟財團法人臺灣省基隆市大佛禪院捐助章程第九、十條規定董事會有管理、變更或處分該法人財產之權,其決議由董事長執行之。而未設任何限制,尚有未妥。
第 二 則:
全文內容
財團法人以捐助人所捐財產為成立基礎,捐助人無社員權可言。財團法人吳氏讓德堂捐助暨組織章程第五條規定吳氏裔孫「有捐助本堂」者為本堂會員,第八條規定本堂會員均有選舉被選舉及罷免權,並聲請救助與建議或享受興辦各種福利事業。與財團為公益法人之性質不合,該院未促其依法為必要之處分。
第 三 則:
全文內容
董事會為法人之執行機關,並非法人本體,不得以董事會為法人之名稱。惟章化縣私立培元高級中學,其捐助章程稱為「章化縣私立培元高級中學董事會捐助章程」,該院未令其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