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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第 84 條(法人設立登記之聲請及文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人設立之登記,除依民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及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外,並應附具下列文件: 一、主管機關許可或准之文件。 二、董事資格之證明文件。設有監察人者,其資格之證明文件。 三、社員名簿或財產目錄,並其所有人名義為法人籌備處之財產證明文件。 四、法人及其董事之簽名式或印鑑。
  2. 法人辦理分事務所之登記時,應附具下列文件: 一、主管機關許可或核准之文件。 二、分事務所負責人資格之證明文件。 三、分事務所及其負責人之簽名式或印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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