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處應備置法人登記簿。
重點摘要依非訟事件法第 83 條,地方法院登記處應備置法人登記簿,登載法人名稱、董事與財產,是法人公示的法定基礎。
Q · 基金會、協會的登記資料放在哪裡?
法院登記處的法人登記簿,依非訟事件法第 83 條備置
依非訟事件法第 83 條,地方法院的登記處必須備置法人登記簿,登載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的名稱、董事、財產及事務所等資訊。這本簿冊是法人公示制度的核心,搭配同法第 106 條,任何人均得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使外界得以查證法人的真實狀態。
你捐錢給一個基金會、報名一個協會的會員、跟某個財團法人簽合作契約之前,有沒有想過要怎麼確認對方是真的還是空殼?這條條文就是答案的源頭。它規定每個地方法院的登記處「必須」備置一本法人登記簿,把每個法人的名稱、董事、財產、事務所地址全部記下來。重點不在「法院要做事」,而在於這本簿子是公開的:任何人都能去調閱謄本。也就是說,你不必相信對方嘴上說的,你可以直接去翻那本帳本。知道這件事的人,跟某個基金會往來前會先查;不知道的人,只能憑感覺賭一把。
法人登記簿是依非訟事件法第 83 條由地方法院登記處備置的公務簿冊,集中登載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的名稱、董事、財產及事務所所在地等核心事項,作為法人對外公示與第三人查證的法定依據。
到該基金會事務所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調閱法人登記簿謄本,上面有董事、財產、設立日期。配合民法第32條主管機關的檢查權,公益法人的運作還受主管機關監督。內行人提示:謄本上的「財產總額」和它對外宣稱的規模如果差很多,就是一個值得警覺的訊號。
公司(營利)登記在經濟部,受公司法規範;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協會、基金會這類非營利或公益組織)登記在地方法院,受民法總則和非訟事件法規範。內行人提示:判斷一個組織該去哪查,先看它是「賺錢分給股東」還是「為特定目的存在」,前者找經濟部,後者多半找法院。
由地方法院登記處依非訟事件法第 83 條備置的公務簿冊,登載法人名稱、董事、財產,作為對外公示與查證依據。
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的名稱、董事(管理人)、財產總額、事務所所在地與設立日期等核心事項。
法人登記簿在地方法院、登載協會基金會等非營利法人;公司登記在經濟部、登載營利公司,兩套制度與機關完全不同。
把法人的核心資訊對外公開,使任何第三人都能查知並信賴,是法人取得對外公信力的基礎。
到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登記處,依非訟事件法第 106 條聲請閱覽、抄錄、攝影或預納費用請求發給謄本。
調閱法人登記簿謄本核對董事名單與設立日期,再對照其對外宣稱的規模與財產總額是否相符。
依非訟事件法第 106 條須預納費用,金額依各法院規費標準計算,通常為小額規費。
先調最新登記簿謄本確認「代表人(董事)」欄位,核對來簽約的人是否就是登記的代表人,避免事後代表權爭議。
協會、基金會等民法上的法人查地方法院登記處;營利公司查經濟部商業司。跑錯機關等於白跑。
商業登記公示查不到協會基金會,必須到地方法院的法人登記簿才查得到非營利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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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所定聲請選派檢查員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依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條及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二項選派檢查員時亦同。
公司法第一百十條第三項、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三百五十二條第二項、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二項所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
檢查人之報告,應以書面為之。 法院對於前項檢查,認為必要時,得詢問檢查人。
登記處應備置法人登記簿。
立法理由一、本條自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移列。 二、為了解法人登記情形,登記處自應備置記載法人登記情形之登記簿,以備查考,爰將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略作文字修正後,移列為本條,以求立法體例之完整,並與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之規定相呼應。
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所定聲請選派檢查員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依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條及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二項選派檢查員時亦同。
公司法第一百十條第三項、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三百五十二條第二項、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二項所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
檢查人之報告,應以書面為之。 法院對於前項檢查,認為必要時,得詢問檢查人。
一、本條自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移列。 二、為了解法人登記情形,登記處自應備置記載法人登記情形之登記簿,以備查考,爰將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略作文字修正後,移列為本條,以求立法體例之完整,並與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之規定相呼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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