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 85 條規定,法人事務所新設、遷移、廢止或登記事項變更,須由董事檢附證明文件向法院聲請變更登記。
Q · 協會換了理事長、搬了家,內部通過就生效了嗎?
對內或許是,對外要先由董事向法院完成變更登記
依非訟事件法第 85 條,法人事務所之新設、遷移、廢止或其他登記事項變更,必須由『董事』具名向法院聲請變更登記,並檢附聲請事由的證明文件(如改選決議、會議紀錄);若該事項依法須主管機關核准,還要加附核准文件。重點在於:內部開會通過只是對內生效,對外要等法院完成變更登記,依民法第 31 條,未登記的變更不得對抗不知情的第三人。因此改選或搬遷後,應在對外簽約前先完成登記,才能鞏固新代表人的對外代表權。
你的協會搬了新地址、換了新理事長,內部開會通過、大家都同意了,是不是就生效了?對內或許是,但對外不一定。這條規定,法人事務所的新設、遷移、廢止,或其他登記事項的變更,都要「由董事」去法院聲請變更登記,還要附上證明文件;需要主管機關核准的,再加一份核准文件。為什麼這很重要?因為民法第31條接著說:應登記的變更事項沒去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意思是,你換了負責人卻沒登記,對外面不知情的人來說,舊的登記還算數。沒做這一步,你以為的改變,在法律上對外人形同沒發生。
非訟事件法第 85 條規範法人登記變更的聲請程序:法人因事務所新設、遷移、廢止,或其他登記事項變更而需辦理登記、更正或註銷時,應由董事具名向法院聲請,並檢附聲請事由的證明文件;若該變更依法須經主管機關核准,須再加附核准文件。本條是法人對外公示其組織變動的程序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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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本條沒有訂死期限,但拖著不辦的代價在民法第 31 條:未登記的變更不得對抗第三人,新理事長對外的代表權在登記前是有瑕疵的。別等到要簽約、開戶才想到去辦,改選決議一通過就準備證明文件去聲請,空窗期越短越安全。
法院和主管機關的文書仍會依登記地址送達舊址,可能因此收不到通知、錯過救濟期限,而法律上仍視為合法送達。遷移登記還牽動法人登記的管轄法院,搬家後第一件事就是辦遷移登記。
依非訟事件法第 85 條,變更登記須由『董事』具名聲請,聲請人身分有限定。找一般理監事或會員去辦,登記一樣不會成立。
規範法人登記事項變更的聲請程序,要求由董事檢附證明文件向法院聲請登記、更正或註銷。
法人事務所新設、遷移、廢止或負責人等登記事項變動時,向法院更新登記內容的公示程序。
未登記的變更,對不知情的外人不生效力,外人仍可信賴舊登記,這是民法第 31 條的公示對抗原則。
登記是新增變動事項、更正是修正既有登記錯誤、註銷是消滅原登記,三者同由董事依本條聲請。
確認變更事由 → 備齊聲請事由證明文件 →(須核准者加附核准文件)→ 由董事具名向法院聲請 → 完成登記。
聲請事由的證明文件(如改選決議、會議紀錄);若依法須主管機關核准,加附核准文件。
須由『董事』具名聲請,聲請人身分有限定,一般理監事或會員代辦不會成立。
本條未訂期限,但未登記前不得對抗第三人,改選決議通過後應儘速辦理,縮短空窗期。
內部決議對內或許生效,但對外要完成法院變更登記,否則第三人仍可信賴舊登記。
| 比較面向 | before_registration | after_registration |
|---|---|---|
| 對抗第三人效力 | 變更不得對抗不知情第三人(民法第 31 條) | 新狀態得對抗第三人 |
| 新代表人對外簽約 | 代表權有瑕疵,第三人可拒絕 | 代表權完整,可安全簽約 |
| 文書送達地址 | 仍送達舊登記地址 | 送達新登記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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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員之報告,應以書面為之。 法院對於前項檢查,認為必要時,得詢問檢查員。
檢查人之報告,應以書面為之。 法院對於前項檢查,認為必要時,得詢問檢查員。
對於法院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前項程序費用,除駁回聲請應由聲請人負擔外,由公司負擔。
法人以事務所之新設、遷移或廢止,其他登記事項之變更,而為登記或為登記之更正及註銷者,由董事聲請之。 為前項聲請者,應附具聲請事由之證明文件;其須主管機關核准者,並應加具核准之證明文件。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三十三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原條文第一項規定語意不甚明確,爰參酌立法當時所參考之日本非訟事件手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原意,及本法第九十五條用語修正之。本項所定事務所之新設,係指於主事務所外,另增設事務所;遷移,則指廢止原事務所或分事務所,遷移至另設之新事務所;廢止,乃單純將分事務所廢止;其他登記事項,乃依法應登記之事項,例如民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六十一條第一項是。此等事項有變更時,為維護交易安全,自應為登記之變更或登記之更正、註銷,以昭公信。 三、法人辦理第一項所定登記時,有須先經主管機關核轉者(例如私立學校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爰於第二項增設「其須主管機關核准者,並應加具核准之證明文件。」等字,以期完備。
檢查員之報告,應以書面為之。 法院對於前項檢查,認為必要時,得詢問檢查員。
檢查人之報告,應以書面為之。 法院對於前項檢查,認為必要時,得詢問檢查員。
對於法院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前項程序費用,除駁回聲請應由聲請人負擔外,由公司負擔。
一、原條文第三十三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原條文第一項規定語意不甚明確,爰參酌立法當時所參考之日本非訟事件手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原意,及本法第九十五條用語修正之。本項所定事務所之新設,係指於主事務所外,另增設事務所;遷移,則指廢止原事務所或分事務所,遷移至另設之新事務所;廢止,乃單純將分事務所廢止;其他登記事項,乃依法應登記之事項,例如民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六十一條第一項是。此等事項有變更時,為維護交易安全,自應為登記之變更或登記之更正、註銷,以昭公信。 三、法人辦理第一項所定登記時,有須先經主管機關核轉者(例如私立學校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爰於第二項增設「其須主管機關核准者,並應加具核准之證明文件。」等字,以期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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