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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非訟事件法86法人登記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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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登記處於登記後,應發給專用於辦理法人取得財產登記之登記簿謄本,並限期命聲請人繳驗法人已取得財產目錄所載財產之證明文件,逾期撤銷設立登記,並通知主管機關
  2. 2.聲請人繳驗前項財產證明文件後,登記處應發給法人登記證書,並通知其主管機關及稅捐機關。
  3. 3.法人登記證書滅失或毀損致不堪用者,得聲請補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 86 條規定法人設立登記後須限期繳驗財產證明,逾期撤銷登記,繳驗完成後發給法人登記證書。

Q · 法人設立登記過了,就算完成了嗎?

沒有,還要限期繳驗財產證明才算數

依非訟事件法第 86 條,設立登記通過只是上半場。登記處會核發辦理法人取得財產登記專用的登記簿謄本,並限期命你繳驗財產目錄所載財產的證明文件。逾期未繳,登記處會撤銷設立登記並通知主管機關;繳驗完成後才發給正式的法人登記證書,並通知主管機關與稅捐機關。證書滅失或毀損到不堪用,可依第三項聲請補發。

白話解讀

你以為法人登記送進去、過了,就大功告成?這條藏著一個會讓你前功盡棄的隱形關卡。登記後,登記處會發給你一份「專門用來辦理法人財產登記」的登記簿謄本,並且「限期」命你拿著它去把先前申報的財產證明文件補驗回來。逾期沒做,登記處會「撤銷你的設立登記」,並通知主管機關。也就是說,整個法人可能因為你錯過一個期限而歸零。等你乖乖繳驗財產證明後,登記處才會發給正式的「法人登記證書」,並通知主管機關和稅捐機關。證書如果遺失或毀損到不能用,可以聲請補發。

法律定性

非訟事件法第 86 條規範法人設立登記後的財產後驗程序:登記處核發財產登記專用謄本並限期命聲請人繳驗財產證明,逾期撤銷設立登記;繳驗完成後發給法人登記證書並通知主管機關及稅捐機關,證書滅失毀損得聲請補發。本條是確保法人財產真實存在、防止空殼登記的把關機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法人登記證書不見了怎麼辦,要重新登記嗎?

不用重新登記。依非訟事件法第86條第三項,法人登記證書滅失或毀損到不堪使用時,可以向原登記處聲請補發。證書是開戶、辦財產過戶的必備文件,發現不見時別等到要用才補,先聲請補發,免得卡在交易的最後一哩路。

Q2為什麼登記都過了,還要再交一次財產證明?

本條設計的是後驗機制:設立登記時申報的財產,要在登記後限期內實際繳驗證明它確實存在並歸屬法人,逾期不繳會撤銷設立登記,目的是防止用不存在的財產騙過設立登記。這份財產證明也連動稅捐機關的通知,財產的真實性日後還會影響法人的稅務與免稅資格認定。

Q3繳驗財產證明的期限是多久?逾期會怎樣?

期限由登記處於通知中個別指定,不可自行推估,務必以通知記載的日期為準。逾期未繳驗,登記處會撤銷設立登記並通知主管機關,整個法人設立等於歸零。趕不及時,第一順位是在期限屆至前主動向登記處說明、聲請展延。

Q4非訟事件法第86條是什麼?

規範法人設立登記後的財產後驗程序:限期繳驗財產證明、逾期撤銷登記、繳驗後發給登記證書。

Q5什麼是繳驗財產證明?

登記後在期限內提出財產目錄所載財產確實存在並歸屬法人的證明文件,由登記處查驗。

Q6法人登記證書是什麼,有什麼用?

繳驗完成後核發的正式證書,是法人開戶、辦財產過戶、申請補助的對外通行證。

Q7撤銷設立登記是什麼意思?

聲請人逾期未繳驗財產證明時,登記處撤銷其設立登記並通知主管機關,法人設立歸零。

Q8法人登記證書遺失怎麼補發?

證書滅失或毀損致不堪用,依第三項向原登記處聲請補發,不必重新辦理設立登記。

Q9繳驗財產證明的流程怎麼走?

領限期通知 → 完成財產取得登記 → 備齊財產證明 → 限期內向登記處繳驗 → 領取登記證書。

Q10快到期卻備不齊財產證明怎麼辦?

在期限屆至前主動向登記處說明、聲請展延,不要默默拖過期限導致撤銷。

Q11怎麼確認繳驗的期限?

以登記處通知記載的日期為準,不可自行推估,收到通知當天即排辦。

Q12設立登記通過 vs 繳驗財產完成差在哪?

登記通過只取得辦理財產登記的資格,繳驗財產完成才讓設立真正定錨並拿到證書。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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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階段設立登記後限期繳驗繳驗後發證證書補發
核心動作命繳驗財產證明發給法人登記證書聲請補發
逾期/事由後果撤銷設立登記並通知主管機關通知主管機關及稅捐機關證書滅失毀損致不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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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階段
設立登記後限期繳驗
核心動作
命繳驗財產證明
逾期/事由後果
撤銷設立登記並通知主管機關

second_paragraph

規範階段
繳驗後發證
核心動作
發給法人登記證書
逾期/事由後果
通知主管機關及稅捐機關

third_paragraph

規範階段
證書補發
核心動作
聲請補發
逾期/事由後果
證書滅失毀損致不堪用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4

(0530515 制定)

檢查員之報酬,由公司負擔,其數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後酌定之。

(0580822 全文修正)

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其數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後酌定之。

(0610829 全文修正)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選派為清算人:   一、未成年人。   二、禁治產人。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四、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者。   五、曾任清算人而被法院解任者。

(0940118 全文修正)

登記處於登記後,應發給專用於辦理法人取得財產登記之登記簿謄本,並限期命聲請人繳驗法人已取得財產目錄所載財產之證明文件,逾期撤銷其設立登記,並通知主管機關。   聲請人繳驗前項財產證明文件後,登記處應發給法人登記證書,並通知其主管機關及稅捐機關。   法人登記證書滅失或毀損致不堪用者,得聲請補發。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三十四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法人無論屬社團或財團,均須有一定之財產,其總額為設立登記時應登記事項之一(民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惟法人於完成設立登記前,尚未具備權利主體資格,故設立登記時財產目錄所附具之財產證明文件,通常係指法人獲准成立時,即將該財產移轉為法人所有之承諾書或其他文件(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參照)。為保障法人設立登記時財產目錄上所載之財產,於法人設立後,能確實移轉為法人所有,以杜不肖之徒虛設法人欺世斂財之弊,爰參酌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意旨,修正本條,以期立法體例完整,並確保法人之財產。   三、實務上,登記處於法人完成設立登記程序後,均依司法院七十二年四月二十六日院台廳一字第○二四○七號函示意旨,通知法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以利稅籍資料之列管,爰於第二項增設通知稅捐機關之規定,俾資明確。   四、本法第十八條已增設聲請補發法人登記證書費用之明文,爰參酌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意旨,增訂第三項,以資配合。

  • 法人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撤銷名詞
  • 設立登記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530515 制定)

檢查員之報酬,由公司負擔,其數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後酌定之。

(0580822 全文修正)

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其數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後酌定之。

(0610829 全文修正)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選派為清算人:   一、未成年人。   二、禁治產人。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四、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者。   五、曾任清算人而被法院解任者。

(0940118 全文修正)

一、原條文第三十四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法人無論屬社團或財團,均須有一定之財產,其總額為設立登記時應登記事項之一(民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惟法人於完成設立登記前,尚未具備權利主體資格,故設立登記時財產目錄所附具之財產證明文件,通常係指法人獲准成立時,即將該財產移轉為法人所有之承諾書或其他文件(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參照)。為保障法人設立登記時財產目錄上所載之財產,於法人設立後,能確實移轉為法人所有,以杜不肖之徒虛設法人欺世斂財之弊,爰參酌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意旨,修正本條,以期立法體例完整,並確保法人之財產。   三、實務上,登記處於法人完成設立登記程序後,均依司法院七十二年四月二十六日院台廳一字第○二四○七號函示意旨,通知法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以利稅籍資料之列管,爰於第二項增設通知稅捐機關之規定,俾資明確。   四、本法第十八條已增設聲請補發法人登記證書費用之明文,爰參酌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意旨,增訂第三項,以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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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訟事件法第 86 條規定:「登記處於登記後,應發給專用於辦理法人取得財產登記之登記簿謄本,並限期命聲請人繳驗法人已取得財產目…」(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訟事件法第 8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非訟事件法第 8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