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1)院台廳一字第 04998 號
要旨
第一則財團法人之成立,以捐助人捐助一定數額之財產為其組織之基礎第二則財團法人執行機關僅於目的範圍內,就捐助之財產有處分權第三則財團法人以捐助財產為成立基礎,屬他律法人第四則登記之法人名稱上,應標明其為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不得以其董事會或其他內部組織之名義,為其登記之名稱第五則私立學校捐助章程應載明關於董事之名額及其遴聘、解聘等事項
案由
第 一 則:
全文內容
財團法人之成立以捐助人捐助一定數額之財產為其組織之基礎,與以人為組織基礎之社團法人尚有不同,故民法第六十條第二項、私立學校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五款,均規定捐助章程應訂明捐助人姓名,暨所捐財產數額及其證明文件。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受理之財團法人臺灣省台南市豁落院仁慈堂捐助章程第二條規定「本財團由仁慈堂信徒全體遴選代表共同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臺灣省台南市豁落院仁慈堂」,殊與財團法人之本質不合。
第 二 則:
全文內容
財團法人之設立係以公益為目的,財團法人執行機關僅於目的範圍內,就捐助之財產有處分權,倘許其任意將受捐助之財產處分,自足以影響該法人之成立基礎。惟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受理之財團法人臺灣省林務局職工福利委員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十二條訂定法人委員會得決議動用福利金,財團法人台北市基督教靈友雙月刊雜誌社捐助及組織章程第五條訂定董事會得決議處分或變更不動產;財團法人台北市龍山寺組織暨捐助章程第十六條訂定會員大會有權處分寺產,財團法人從事體育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五條訂定董事會得變動或處分法人之財產,均未加任何限制,自有未合。
第 三 則:
全文內容
財團法人以捐助人所捐財產為成立基礎,性質上屬於他律法人,不得有會員、信徒或教徒大會為財團法人之意思機關或最高權力機關之組織。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等受理之財團法人獎學基金會組織暨捐助章程,均有關於會員、教徒取得及會員、教徒大會為意思機關或最高權力機關之條文,核均不合法。
第 四 則:
全文內容
登記之法人名稱上,應標明其為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法人不得以其董事會或其他內部組織之名義,為其登記之名稱,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二十一條定有明文。該法院受理「財團法人嘉義縣私立興華中學董事會捐助章程」,有「董事會」三字,與上述之規定不符。
第 五 則:
全文內容
私立學校依私立學校法第十二條之規定,其捐助章程應載明關於董事之名額及其選聘、解聘等事項。惟該地方法院等受理○○中學等之捐助章程,記載均甚簡單,就為法人之代表及執行機關之董事選聘、任用等事項並未明確訂定,尤其財團法人○○市私立○○國民小管捐助章程第五條訂定「本財團法人董事之任期……由董事會會議行之」,董事自己決定自己之任期,殊不相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