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主管機關對於已成立之法人,撤銷其許可,或命令解散者,應即通知該管法院登記處,登記其事由。
根據上述的法條規定,主管機關對於已成立的法人,如果撤銷了其許可或者命令其解散,應該立即通知相關的法院登記處,登記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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