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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第 28 條

  1. 法人登記證書如附式三。
  2. 法人設立登記後,有變更事項,而聲請變更登記者,登記處於登記完畢後,應換發法人登記證書。
  3. 法人登記證書,應懸掛於法人主事務所顯明之處所。
  4. 依非訟事件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聲請補發法人登記證書時,其原因應釋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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