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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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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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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登記處為調查時,如命
關係人
以言詞陳述,應作成筆錄,記載下列事項,由為調查之人員簽名。 一、調查之處所及年、月、日。 二、調查人員之姓名。 三、調查之事項及其結果。 四、到場關係人、
非訟
代理人
、
輔佐人
之姓名。 五、調查之公開或不公開。
前項筆錄,應依聲請當場向受調查人朗讀或令其閱覽,並命其於筆錄內簽名,受調查人對於筆錄所記有
異議
者,法院登記處調查人員得更正或補充之。如以異議為不當,應於筆錄內附記其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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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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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法人登記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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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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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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