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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登記處為調查時,如命關係人以言詞陳述,應作成筆錄,記載下列事項,由為調查之人員簽名。 一、調查之處所及年、月、日。 二、調查人員之姓名。 三、調查之事項及其結果。 四、到場關係人、非訟代理人輔佐人之姓名。 五、調查之公開或不公開。
  2. 前項筆錄,應依聲請當場向受調查人朗讀或令其閱覽,並命其於筆錄內簽名,受調查人對於筆錄所記有異議者,法院登記處調查人員得更正或補充之。如以異議為不當,應於筆錄內附記其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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