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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聲請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而可以補正者,應於收案後三日內酌定期間,命其補正,並於補正後三日內登記完畢。逾期不補正者,駁回其聲請。
  2. 駁回聲請之處分,應以正本送達聲請人,並記明聲請人如有不服,得於送達後十日內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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