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修正之第二條,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3.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一年六月一日施行。
  4.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5.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九月一日施行。
  6.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