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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標準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當事人聲請訊問證人或行鑑定,於證人、鑑定人請求日費、旅費或鑑定人請求報酬時,承辦書記官應視事件之繁簡,證人、鑑定人路途之遠近,鑑定人請求之報酬及鑑定所需之費用,計算其費用額,經法官核定後,通知當事人逕向法院收費處繳納。
  2. 前項繳納費用,如有不足支付之情形,仍得命當事人再行補納。
  3. 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認有訊問證人及命行鑑定必要時,亦得斟酌情形,命當事人一造單獨繳納或兩造平均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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