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標準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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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標準第 6 條,當事人在聲請訊問證人或行鑑定時,根據事件的複雜程度、證人或鑑定人的路程遠近、鑑定人的報酬以及鑑定所需的費用,由承辦書記官計算費用額,並經法官核定後通知當事人繳納給法院收費處。如果繳納的費用不足,則需要當事人再補納。另外,法院在依職權調查證據並認為訊問證人或命行鑑定是必要的情況下,可以依據情況命令單一當事人繳納或是由兩造平均繳納相關費用。 例如,如果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需要聲請法院訊問一位證人並命行鑑定時,根據該條規定,法院將根據事件的複雜程度、證人的路程遠近,及鑑定人的報酬和鑑定所需費用計算相關費用額。最後,法官核定並通知當事人進行繳納。如果繳納的費用不足,則需要當事人再進行補繳。
- 訊問名詞
- 證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報酬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核定名詞
- 證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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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