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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標準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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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當事人聲請訊問證人或行鑑定,於證人、鑑定人請求日費、旅費或鑑定人請求報酬時,承辦書記官應視事件之繁簡,證人、鑑定人路途之遠近,鑑定人請求之報酬及鑑定所需之費用,計算其費用額,經法官核定後,通知當事人逕向法院收費處繳納。
  2. 2.前項繳納費用,如有不足支付之情形,仍得命當事人再行補納。
  3. 3.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認有訊問證人及命行鑑定必要時,亦得斟酌情形,命當事人一造單獨繳納或兩造平均繳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標準第 6 條,當事人在聲請訊問證人或行鑑定時,根據事件的複雜程度、證人或鑑定人的路程遠近、鑑定人的報酬以及鑑定所需的費用,由承辦書記官計算費用額,並經法官核定後通知當事人繳納給法院收費處。如果繳納的費用不足,則需要當事人再補納。另外,法院在依職權調查證據並認為訊問證人或命行鑑定是必要的情況下,可以依據情況命令單一當事人繳納或是由兩造平均繳納相關費用。 例如,如果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需要聲請法院訊問一位證人並命行鑑定時,根據該條規定,法院將根據事件的複雜程度、證人的路程遠近,及鑑定人的報酬和鑑定所需費用計算相關費用額。最後,法官核定並通知當事人進行繳納。如果繳納的費用不足,則需要當事人再進行補繳。

  • 訊問名詞
  • 證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報酬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核定名詞
  • 證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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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標準第 6 條規定:「當事人聲請訊問證人或行鑑定,於證人、鑑定人請求日費、旅費或鑑定人請求報酬時,承辦書記官應視事件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標準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