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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記建築改良物辦理查封登記聯繫辦法3勘測完畢後建號之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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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機關,應於勘測完畢後六日內,編列建號記入被查封建物基地登記簿標示部「地上建築改良物之建號」欄內,無須徵詢基地所有人之同意,同時應即編造「建物登記簿標示部」,並於「所有權部」辦理查封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條未登記建築改良物辦理查封登記聯繫辦法第3條的規定,地政機關在勘測完畢後六日內應該編列建號,並記入被查封建物的基地登記簿標示部的「地上建築改良物之建號」欄內。在這個過程中,地政機關並不需要徵詢基地所有人的同意。同時,應該即時編造「建物登記簿標示部」,並在「所有權部」辦理查封登記。這條法條意在確保在進行查封登記時,相關的建號編列與建物登記能夠順利進行,並且保護基地所有人的權益。 參考資料: - 《土地登記法》 - 《標準地籍圖應有之合理比例尺及內容規定》

  • 查封名詞
  • 改良物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查封登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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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記建築改良物辦理查封登記聯繫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未登記建築改良物辦理查封登記聯繫辦法第 3 條規定:「地政機關,應於勘測完畢後六日內,編列建號記入被查封建物基地登記簿標示部「地上建築改良物之建號」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未登記建築改良物辦理查封登記聯繫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