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機關,應於勘測完畢後六日內,編列建號記入被查封建物基地登記簿標示部「地上建築改良物之建號」欄內,無須徵詢基地所有人之同意,同時應即編造「建物登記簿標示部」,並於「所有權部」辦理查封登記。
根據法條未登記建築改良物辦理查封登記聯繫辦法第3條的規定,地政機關在勘測完畢後六日內應該編列建號,並記入被查封建物的基地登記簿標示部的「地上建築改良物之建號」欄內。在這個過程中,地政機關並不需要徵詢基地所有人的同意。同時,應該即時編造「建物登記簿標示部」,並在「所有權部」辦理查封登記。這條法條意在確保在進行查封登記時,相關的建號編列與建物登記能夠順利進行,並且保護基地所有人的權益。 參考資料: - 《土地登記法》 - 《標準地籍圖應有之合理比例尺及內容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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