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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記建築改良物辦理查封登記聯繫辦法2查封建物之勘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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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查封之建物,由執行法院派員定期會同地政機關測量人員勘測其現狀,勘測完畢後,由法院指測人員於測量原圖上簽章。
  2. 2.前項勘測費由法院命債權人於勘測前向地政機關預繳。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未登記建築改良物辦理查封登記聯繫辦法第2條,查封建物的勘測程序如下:首先,執行法院將派員與地政機關的測量人員一同前往勘測被查封建物的現況。勘測完成後,法院將指示測量人員在測量原圖上簽署。此外,根據相關規定,勘測費用需在勘測之前由債權人預先向地政機關支付。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臺灣分院106年度抗字第149號判決,該案涉及未登記建築改良物辦理查封登記的問題。法院指出,根據未登記建築改良物辦理查封登記聯繫辦法第2條的規定,查封建物的勘測工作由執行法院派員與地政機關的測量人員一同進行,並且在測量原圖上簽署。該判決中還提到,勘測費用則需要由債權人在勘測之前預先支付給地政機關。

相關函釋 1

  • 查封名詞
  • 債權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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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記建築改良物辦理查封登記聯繫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未登記建築改良物辦理查封登記聯繫辦法第 2 條規定:「查封之建物,由執行法院派員定期會同地政機關測量人員勘測其現狀,勘測完畢後,由法院指測人員於測量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未登記建築改良物辦理查封登記聯繫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