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繳清勘測費用後,地政機關應將該建物登記簿及建物平面圖與位置圖之影印本各一份函送執行法院。
根據未登記建築改良物辦理查封登記聯繫辦法第4條,債權人在繳納勘測費用之後,地政機關應將該建物的登記簿、建物平面圖以及位置圖的影印本各一份函送執行法院。 資料來源: 《不動產登記法施行細則》第38條 根據《不動產登記法施行細則》第38條,當地政機關核准建造執照後,應將批給建造執照影本送交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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