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之不動產,如係未辦理所有權登記之建築改良物者,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辦理。
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第 11 條規定,在強制執行程序中,如果被查封的不動產是未辦理所有權登記的建築改良物,則應依照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辦理。 根據資料中的描述,查封的不動產於執行前尚未完成所有權登記,因此屬於未辦理所有權登記的情況。根據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無論是查封前或查封後,未辦理所有權登記的建築改良物都需要在執行程序中受到相應的辦理。具體的辦理方式和程序可能需要參考該規則的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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