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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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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不動產,如係未辦理所有權登記之建築改良物者,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第 11 條規定,在強制執行程序中,如果被查封的不動產是未辦理所有權登記的建築改良物,則應依照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辦理。 根據資料中的描述,查封的不動產於執行前尚未完成所有權登記,因此屬於未辦理所有權登記的情況。根據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無論是查封前或查封後,未辦理所有權登記的建築改良物都需要在執行程序中受到相應的辦理。具體的辦理方式和程序可能需要參考該規則的相關內容。

  • 查封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改良物名詞
  • 第一百三十九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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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第 11 條規定:「查封之不動產,如係未辦理所有權登記之建築改良物者,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辦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