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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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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法院對於未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實施查封時,應開列不動產標示,被繼承人、全部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之姓名、年齡、出生地、住居所,囑託該管地政機關辦理查封登記。如被繼承人或全體繼承人為債務人者,應於不動產登記簿記載就全部為查封登記;如係一部分繼承人為債務人者,應載明係就該繼承人應繼分為查封登記。地政機關辦理完畢後應即函復執行法院,並副知該管稅捐稽徵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規,當執行法院對未辦理繼承登記的不動產進行查封時,應該在查封通知中詳細列出該不動產的標示,以及被繼承人、全部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的姓名、年齡、出生地、住所等資訊,並要求地政機關辦理相應的查封登記。如果被繼承人或全部繼承人是債務人,則在不動產登記簿上應全部記載為查封登記;如果只有部分繼承人是債務人,則應詳細說明只針對該繼承人的份額進行查封登記。地政機關辦理完畢後,應立即回函執行法院,並副知相關的稅捐稽徵機關。 參考資料:《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第10條

相關函釋 1

  • 繼承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查封名詞
  • 繼承人名詞
  • 遺產管理人名詞
  • 遺囑執行人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查封登記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應繼分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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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第 10 條規定:「執行法院對於未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實施查封時,應開列不動產標示,被繼承人、全部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