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法院對於未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實施查封時,應開列不動產標示,被繼承人、全部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之姓名、年齡、出生地、住居所,囑託該管地政機關辦理查封登記。如被繼承人或全體繼承人為債務人者,應於不動產登記簿記載就全部為查封登記;如係一部分繼承人為債務人者,應載明係就該繼承人應繼分為查封登記。地政機關辦理完畢後應即函復執行法院,並副知該管稅捐稽徵機關。
根據該法規,當執行法院對未辦理繼承登記的不動產進行查封時,應該在查封通知中詳細列出該不動產的標示,以及被繼承人、全部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的姓名、年齡、出生地、住所等資訊,並要求地政機關辦理相應的查封登記。如果被繼承人或全部繼承人是債務人,則在不動產登記簿上應全部記載為查封登記;如果只有部分繼承人是債務人,則應詳細說明只針對該繼承人的份額進行查封登記。地政機關辦理完畢後,應立即回函執行法院,並副知相關的稅捐稽徵機關。 參考資料:《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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