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第9條」的規定,執行名義成立後,若債務人死亡,債權人對於該債務人所遺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時,應將繼承人改列為債務人。而若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權或繼承人身份不明時,則應將遺產管理人改列為債務人。若債務人以遺囑處分遺產,則債務人應以其他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為債務人。 舉例而言,若某人在執行程序開始後死亡,其不動產將被債權人作為強制執行對象。若該債務人有繼承人,則繼承人應成為新的債務人,承擔原本債務人的義務。若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權或繼承人身份不明,則應將遺產管理人列為新的債務人。而若債務人在遺囑中處分遺產,則遺囑中所指定的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將成為新的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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