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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執行名義成立後,債務人死亡,債權人對於該債務人所遺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者,應改列繼承人為債務人。
  2. 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權或繼承人有無不明者,應改列遺產管理人為債務人,債務人以遺囑處分遺產者,並以其他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為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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