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地政機關辦畢繼承登記後,應通知繼承人及債權人。新所有權狀應經繼承人之請求始行繕發,不得發給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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