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機關辦畢繼承登記後,應通知繼承人及債權人。新所有權狀應經繼承人之請求始行繕發,不得發給債權人。
依照《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第8條的規定,地政機關在辦理完繼承登記後,應通知繼承人和債權人。新的所有權狀應該在繼承人提出申請後才能發給,不能發給債權人。該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繼承登記程序的完整性和保護繼承人的權益。例如,在一個繼承案例中,當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後,他們應該向繼承人和相關的債權人發出通知,告知他們繼承登記程序的相關情況。同時,新的所有權狀應該在繼承人向地政機關提出申請後才能發給繼承人,以確保繼承人的權益得到保護。這樣做可以防止債權人在未繼承登記完成前獲得不動產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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