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九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時,準用第一條至第三條之規定。
依照《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第7條,當稅捐稽徵機關根據稅捐稽徵法第39條和第49條的規定移送案件進行強制執行時,需遵循該辦法第1條至第3條的規定。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我無法提供更多這方面的範例或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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