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取得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取得免稅證明書後,除應以影本報請執行法院存案外,並應檢同下列文件,送請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 一、法院通知副本。 二、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
根據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第6條之規定,當債權人取得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後,除了需要以影本報請執行法院存案外,還需要檢附以下文件送請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1)法院通知副本;(2)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及《土地登記規則》之相關規定,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遺產的移轉登記。繼承人在辦理繼承登記時,必須檢附由稽徵機關核發的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遺產稅的繳納,並防止在遺產稅未繳清前發生遺產移轉的情況。 參考資料: 1.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八條、第四十二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01 2. 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一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40103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