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繳清核定遺產稅額者,稅捐稽徵機關應發給執行不動產之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及代繳證明書,其免稅者,應發給免稅證明書。
根據《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第 5 條規定,如果債權人已繳清核定遺產稅額,稅捐稽徵機關應該向其發給兩種證明書,即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和代繳證明書。如果債權人屬於免稅的情況,則應該發給免稅證明書。 根據這項法規的解釋,債權人在繳清遺產稅款後,可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發給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和代繳證明書。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可以用於執行不動產的移轉登記手續,而代繳證明書則可以用於債權人強制執行不動產的手續。如果債權人符合免稅條件,應該申請發給免稅證明書。 例如,如果某個債權人已經繳清遺產稅款並取得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和代繳證明書,他可以憑藉這些證明書去登記並取得強制執行被繼承人的不動產所有權。然而,如果債權人符合免稅條件,他就可以申請發給免稅證明書,以豁免支付遺產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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