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債權人依第一條向稅捐稽徵機關申繳遺產稅者,其應代繳之遺產稅額,得就其聲請強制執行之不動產所占全部遺產總額之比率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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