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依第一條向稅捐稽徵機關申繳遺產稅者,其應代繳之遺產稅額,得就其聲請強制執行之不動產所占全部遺產總額之比率計算之。
根据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第4條,当債權人向稅捐稽徵機關申繳遺產稅时,可以根据其聲請強制執行之不動產所占全部遺產總額之比率计算该債權人應代繳的遺產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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