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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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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第一條向稅捐稽徵機關申繳遺產稅者,其應代繳之遺產稅額,得就其聲請強制執行不動產所占全部遺產總額之比率計算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第4條,当債權人向稅捐稽徵機關申繳遺產稅时,可以根据其聲請強制執行之不動產所占全部遺產總額之比率计算该債權人應代繳的遺產稅額。

相關函釋 3

  • 債權人名詞
  • 第一條條文
  • 遺產稅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不動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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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第 4 條規定:「債權人依第一條向稅捐稽徵機關申繳遺產稅者,其應代繳之遺產稅額,得就其聲請強制執行之不動產所占全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