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機關接獲第十條所定地政機關副本後,應即查核處理,如遺產稅業已繳清或係免稅者,稅捐稽徵機關應通知執行法院及地政機關;如遺產稅尚未繳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九條移送強制執行者,應即移請執行法院就全部遺產強制執行,由執行法院於賣得價金中扣繳後,將第二條所列之書類文件囑託該管地政機關將查封之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後,再發給拍定人權利移轉證書。
根據《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第12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在接獲地政機關提供的副本後,必須立即進行查核處理。如果遺產稅已經繳清或者該不動產符合免稅條件,稅捐稽徵機關應該通知執行法院和地政機關。如果遺產稅尚未繳清,稅捐稽徵機關可以根據稅捐稽徵法第39條和第49條的規定,將其移送強制執行,並請求執行法院對全部遺產進行強制執行。執行法院在賣得價金中扣繳稅款後,將相關書類文件交由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並為競標者發放權利移轉證書。 相關參考範例:根據資料,如果不動產屬於繼承人的遺產範圍且遺產稅尚未繳清,稅捐稽徵機關可以將不動產移送強制執行並扣除遺產稅後將剩餘款項交給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這樣可以確保遺產稅得到清繳,同時繼承人也可以合法地繼承該筆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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