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法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通知稅捐稽徵機關時,稅捐稽徵機關應就其核定之遺產稅額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第 13 條規定,當執行法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八條第二項的規定通知稅捐稽徵機關時,稅捐稽徵機關應根據其核定的遺產稅額向法院移送強制執行程序。這條法規保障了遺產稅的徵收和強制執行程序的進行,以確保稅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參考資料: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第 13 條 (9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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