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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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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法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通知稅捐稽徵機關時,稅捐稽徵機關應就其核定遺產稅額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第 13 條規定,當執行法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八條第二項的規定通知稅捐稽徵機關時,稅捐稽徵機關應根據其核定的遺產稅額向法院移送強制執行程序。這條法規保障了遺產稅的徵收和強制執行程序的進行,以確保稅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參考資料: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第 13 條 (94.01.26)

  • 第八條第二項條文
  • 核定名詞
  • 遺產稅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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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第 13 條規定:「執行法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通知稅捐稽徵機關時,稅捐稽徵機關應就其核定之遺產稅額移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