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尚未繳清,而又不能依遺產及贈與稅第八條第二項或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九條移送強制執行者,稅捐稽徵機關應開列明細表,函告執行法院,由執行法院通知債權人,債權人得向稅捐稽徵機關代繳之。其繳納期限尚未屆至者,稅捐稽徵機關應准其提前代繳。債權人代繳後,稅捐稽徵機關應給予證明,由債權人提出於執行法院。
根據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第14條的規定,若遺產稅尚未繳清且無法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八條第二項或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九條移交強制執行,稅捐稽徵機關應開列明細表並函告執行法院,由執行法院通知債權人,債權人可以向稅捐稽徵機關代繳遺產稅。如果繳納期限尚未屆至,稅捐稽徵機關應准許提前代繳。債權人代繳後,稅捐稽徵機關應提供證明文件,供債權人向執行法院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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