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八條發給拍定人權利移轉證書後,應即函請該管地政機關命買受人辦理所有權登記,並於權利移轉證書內載明應於領得證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持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逾期不辦理者,地政機關得依法處罰。
根據該法條,執行法院在發給拍定人權利移轉證書後,應寄函給該管地政機關,要求買受人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的登記。權利移轉證書中應明確註記買受人應在領證後的三十天內,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手續。如果逾期不辦理登記,地政機關有權根據法律進行處罰。 參考資料: "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SearchMemo.aspx?PCode=D0050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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