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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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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八條發給拍定人權利移轉證書後,應即函請該管地政機關命買受人辦理所有權登記,並於權利移轉證書內載明應於領得證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持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逾期不辦理者,地政機關得依法處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條,執行法院在發給拍定人權利移轉證書後,應寄函給該管地政機關,要求買受人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的登記。權利移轉證書中應明確註記買受人應在領證後的三十天內,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手續。如果逾期不辦理登記,地政機關有權根據法律進行處罰。 參考資料: "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SearchMemo.aspx?PCode=D0050089)

  • 第九十八條條文
  • 所有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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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第 15 條規定:「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八條發給拍定人權利移轉證書後,應即函請該管地政機關命買受人辦理所有權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