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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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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機關接到前條執行法院函件後,應於登記簿內註明拍定事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第16條的規定,地政機關在接到執行法院函件後,應於登記簿內註明拍定事由。這個法條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執行程序的透明度和紀錄的完整性。例如,如果有一筆未繼承登記的不動產被拍定進行強制執行,地政機關在完成登記手續後,應在該不動產的登記簿上註明拍定的原因,這樣可以提供後續執行程序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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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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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第 16 條規定:「地政機關接到前條執行法院函件後,應於登記簿內註明拍定事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