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機關接到前條執行法院函件後,應於登記簿內註明拍定事由。
根據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第16條的規定,地政機關在接到執行法院函件後,應於登記簿內註明拍定事由。這個法條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執行程序的透明度和紀錄的完整性。例如,如果有一筆未繼承登記的不動產被拍定進行強制執行,地政機關在完成登記手續後,應在該不動產的登記簿上註明拍定的原因,這樣可以提供後續執行程序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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