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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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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根據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14條,該辦法自發布日(即公布施行)起即生效。根據該辦法,當事人或關係人可利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訴訟文書至法院,法院亦可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方式將訴訟文書傳送給當事人。這項辦法的目的是提供一種方便、快速且可靠的方式來處理訴訟文書的傳遞,以利於訴訟事務的進行。這樣的辦法在現代科技的發展下特別有意義,可以節省訴訟程序中的時間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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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 14 條規定:「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