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13

快速跳轉
  1. 1.以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訴訟文書,於完成傳送至服務平台時,發生提出於受訴法院送達之效力,並以司法院服務平台之傳送紀錄證之。
  2. 2.前項情形,他造指定以司法院服務平台收受訴訟文書者,於書狀進入服務平台時,發生通知他造之效力。
  3. 3.第二條使用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收受訴訟文書者,除別有規定外,得以書狀向受訴法院陳明終止使用該平台傳送收受訴訟文書,並自陳明狀提出於受訴法院之翌日起發生效力。終止前已完成傳送訴訟文書至服務平台者,其提出或送達之效力不受影響。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13條,該條規定如下: 1. 以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書狀,於完成傳送至服務平台時,與書狀提出於受訴法院同。這表示,當事人使用司法院服務平台透過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書狀時,只要完成傳送至服務平台,效力即與將書狀直接提出於受訴法院相同。 2. 前項情形,他造指定以司法院服務平台收受訴訟文書者,於書狀進入服務平台時,發生通知他造之效力。這表示,當事人指定以司法院服務平台收受訴訟文書時,一旦書狀進入服務平台,即產生通知對方的效力。 舉例來說,如果當事人使用司法院的服務平台透過電子郵件傳送書狀給受訴方,當書狀成功傳送至服務平台時,效力就等同於書狀直接提出於受訴法院。另外,如果一方受訴方指定以司法院服務平台收受訴訟文書,只要書狀進入服務平台,通知效力就已產生。 以上解釋參考自司法院公布之《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13條之規定。

相關函釋 8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 13 條規定:「以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訴訟文書,於完成傳送至服務平台時,發生提出於受訴法院或送達之效力,並以司法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