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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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12條,當使用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訴訟文書時,可以在任何時間進行。然而,如果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僅在上班時間收取文書,則除了在上班時間收取之外,應以收取後的上班時間為送達時間。這意味著,如果當事人在上班時間之外收到文書,則送達的效力將從他們下一次上班時間開始算起。
相關函釋 2 則
- 訴訟文書名詞
- 第四條第一項條文
- 陳明名詞
- 送達名詞
- 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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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