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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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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訴訟文書者,得於任何時間為之。但第四條第一項之人陳明僅於上班時間收受者,除於上班時間收受外,應以收受後之上班時間為送達時間。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12條,當使用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訴訟文書時,可以在任何時間進行。然而,如果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僅在上班時間收取文書,則除了在上班時間收取之外,應以收取後的上班時間為送達時間。這意味著,如果當事人在上班時間之外收到文書,則送達的效力將從他們下一次上班時間開始算起。

相關函釋 2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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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 12 條規定:「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訴訟文書者,得於任何時間為之。但第四條第一項之人陳明僅於上班時間收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